院处发文
西交教〔2018〕45 号
各学院及有关学生:
经研究,现将课程补考及结业学生换证补充规定如下:
一、 对于留级的学生,《留级学生修读课程审批表》中应重修的不及格课程在当学年重修后仍不及格,增加一次补考,即该门课程 在校期间补考累计不超过两次。
对于退学警告的学生,在退学警告期间重修的不及格课程,增加 一次补考,即该门课程在校期间补考累计不超过两次。
补考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,在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时间进
行。
二、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两学年内向学校申请不及格课程的补 考,补考成绩及格且符合毕业与学位授予规定的,可于结业后两学年 内的 1 月、6 月或 9 月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。逾期不予受理。
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教务处
2018 年 7 月 16 日